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|
修 正 條 文 |
原
條
文 |
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
1000830323
號令修正第
4、5、7、11
條條文 |
|
第 4 條
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,其限制如下:
一、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
合作授予學士、碩士或博士學位之
課程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二年;
其核准出境就學,依每一學程為之,
且返國期限截止日,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。
二、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(不含亞洲物理、
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)奧林匹亞競賽或美
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,經教育部
推薦出國留學者,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
理;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。
三、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、進修、表演、
比賽、訪問、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,最
長不得逾一年,且返國期限截止日,不得逾國內
在學緩徵年限;其以研究、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
者,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。
四、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
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六個月。
五、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,其
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
一日。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,準用之。
六、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
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,其出境就學
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
日。
七、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,
每次不得逾四個月。
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,準用前項
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。
但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準用,以就讀
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
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。 |
第 4 條
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,其限制如下:
一、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
合作授予學士、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
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二年;其核准
出境就學,依每一學程為之,且返國期
限截止日,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。
二、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(不含
亞洲物理、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)
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
牌獎或一等獎,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
,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;其就
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。
三、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、
進修、表演、比賽、訪問、受訓或實習等
原因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一年,且返
國期限截止日,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
;其以研究、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,每
一學程以二次為限。
四、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
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
得逾三個月。
五、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,每
次不得逾二個月。
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,準用前項第三款
至第五款規定辦理。 |
第 5 條
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,
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
外就學之役男,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,得檢附
經驗證之在學證明,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
(以下簡稱移民署)申請再出境;其在國內停
留期間,每次不得逾二個月:
一、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
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。
二、就學最高年齡,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
歲,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,博士班至三十
歲。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,每增加一年,得
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,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
班、博士班者,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,其順
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,以三十三歲為限。以
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,須延期出境者,
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,最長不得逾二個月:
一、因重病、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
事故,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。
二、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,檢附經驗證
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。
役齡前出境,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
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,準用前二
項規定辦理。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
香港或澳門就學者,亦同。
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
,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
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,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
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,而修習學士、碩士
或博士學位者,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
。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
子,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
陸地區,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,並就
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,而
修習學士、碩士或博士學位者,於屆役齡後申
請再出境,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
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,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。 |
第 5 條
役齡前出境,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
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,
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,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
證明,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(以下簡稱
移民署)申請再出境;其在國內停留期間,
每次不得逾二個月:
一、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
之正式學歷學校,而修習學士、
碩士或博士學位。
二、就學最高年齡,大學至二十四歲,研究
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,博士班至三十歲,均
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但大學學制
超過四年者,每增加一年,得延長就學最高
年齡一歲,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、博士班
者,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,其順延博士班
就讀最高年齡,以三十三歲為限。
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,須延期出境者
,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,最長不得逾二個月:
一、因重病、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
殊事故,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。
二、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,檢附經驗證
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。
役齡前出境,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
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
役男,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。
第一項役男未服役者,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
讀。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
工之子,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前赴大陸地區,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
住,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
歷學校,而修習學士、碩士或博士學位者,
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,應檢附父或母任
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,
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。 |
第 7 條
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,
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,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,
向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核准。第四條
第一項第二款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
,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,向戶籍地直轄市、縣
(市)政府申請核准。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未在學
役男申請出境,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,向戶籍地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核准。
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、第六款役男申請出境,由其
自行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,向移民署申請核准。
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役男申請出境,由戶籍地鄉
(鎮、市、區)公所核准。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
男,得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
准之緩徵資料核准。
前項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,由船東
出具保證書,經轄區漁會證明後提出申請;因參加
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、輪機、電訊、漁撈、加工、
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,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
,由主辦訓練單位提出申請。
前項遠洋作業漁船,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、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。 |
第 7 條
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
請出境,
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,並以公文檢附相
關證明,向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申請核准。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教育部
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,由其自行檢
附相關證明,向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
政府申請核准。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未在
學役男申請出境,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
,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核准。
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役男申請出境,由戶
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核准。但經核
准緩徵之在學役男,得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
市、縣(市)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。
前項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,
由船東出具保證書,經轄區漁會證
明後提出申請;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
、輪機、電訊、漁撈、加工、製造或冷凍等
專業訓練,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,由主
辦訓練單位提出申請。
前項遠洋作業漁船,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、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。 |
第 11
條
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、第六款、第五條、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,應附中文譯本;其在國外、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中、外文本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、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、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;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 |
第 11
條
依第五條、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,應附中文譯本;其在國外;
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中、外文本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、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、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;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 |